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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

        2021-05-17 来源: 责任编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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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作者:中国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王玉斌

  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、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,具有专业性强、创新活跃、产业融合度高、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,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。其中,进一步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,着力推动服务结构合理、专业水平较高、服务能力较强、服务行为规范、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,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,更好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、生产体系、经营体系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  (一)

 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,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、产中、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。具体来看,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面向农业产业链提供生产性服务的服务业,是直接从事替农民或帮农民耕种防收的系列服务,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发展现代农业与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一环。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,农业生产在更大范围实现联合与合作是必然趋势。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,能够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,加速普及现代农业装备和技术手段,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科技贡献率;能够实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,通过服务规模化提升生产规模化、规范化和标准化,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生产经营风险;能够促进生产经营主体优势互补,使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,推动农业生产经营节本增效、实现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。

  近年来,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进程不断加快,成效显著。2017年至2020年,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55亿元支持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。截至2019年底,全国农业生产托管面积超过15亿亩次。当前,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正逐渐朝着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并存、综合性服务与专业性服务共生、不同类型优势互补、不同模式相互衔接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方向发展。

  (二)

  经过多年的发展,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日益提高,但也要看到,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。一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尚处于起步阶段,具有较为明显的短板和弱项。具体表现为:服务主体规模小、实力弱,大型服务企业占比较低;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,对服务对象往往重大轻小,对小农户的带动仍需加强;服务监管相对滞后,服务标准、规范、合同、价格、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亟需跟进。二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自身发展尚不平衡。一方面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平衡,总体来看是在种植业方面发展快,养殖、种养结合以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发展明显滞后。同时,种植业内部也存在发展不平衡现象,大宗粮棉油糖作物发展快,其他则发展较慢。另一方面是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不平衡,平原地区发展快,而丘陵、山地等地区发展慢。三是政策层面还需进一步加强配套和衔接。比如,原有的农机大范围跨区流动作业的效率较高,但是当前执行的试点补贴政策往往被限定以县域为单位,这对于跨区域作业的更好实施形成约束,如何发挥好二者的优势、不断提高作业效率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。又如,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趋向于生产、生活全覆盖,需要实现城乡一体的互融互通,对此也需要加强构建城乡共享资源平台和渠道。在这些方面都需要做好具有针对性的配套安排。

  (三)

  当前,我们正处于“两个一百年”的历史交汇期,我国有独特的政治优势、制度优势、发展优势和机遇优势,经济社会发展有诸多有利条件。我们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,尤其需要更加重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,重视和支持农业生产,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,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。在此进程中,更好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是一个重要抓手,需切实发挥其在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、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作用。对此,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在原有投入专项经费的基础上,进一步整合相关项目与资源投向,着力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新兴战略性产业予以培大扶强;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更好带动小农户,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,同时将社会资源的撬动作用激发出来,鼓励推行符合发展实际的补助资金退出机制;推进土地保护性利用与规划整理相结合,重点要恢复和培植地力;重视培育合作社、农业企业、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主体,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增动力、添活力;在“国民经济行业分类”和“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”基础上,制定“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”标准,更好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;做好顶层设计,统筹农业、农村、农民,推动服务业实现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发展。